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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部委七協會發文防範虛擬貨幣風險,RWA路在何方?
引言
12月5日,中國互金協會、銀行業協會等七大行業協會聯手拋出了一份《關於防範涉虛擬貨幣等非法活動的風險提示》。這是繼11月28日十三部委開會重申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炒作後,行業協會緊隨其後的監管動作。這份文件(以下簡稱“《風險提示》”)字裏行間透出的些許涼意,讓一些正籌劃着將實物資產代幣化(RWA)的創業者們打了個寒戰。
很多人在後臺問:劉律師,RWA在內地是不是徹底涼了?
作爲Web3法律人,我們認爲這個問題的答案並非簡單的“是”或“否”。RWA的核心是將線下資產通過區塊鏈技術數字化、代幣化,再進行二級市場流動與融資。但在內地當前的監管語境下,任何試圖與公衆交易掛鉤的代幣化行爲,本質上都在挑戰2021年“9.24通知”的紅線。七協會的《風險提示》,更像是把那道早已緊閉的鐵門,又加了幾把明晃晃的大鎖。
一、 內地爲何“不能搞”:底線思維下的風險隔離
《風險提示》明確指出:“目前我國金融管理部門未批準任何(在內地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活動”。在內地搞RWA,法律障礙如同“三座大山”:
(一)非法金融活動的定性
《風險提示》將境內RWA發行和融資定性爲涉嫌非法集資、擅自公開發行證券等非法金融活動。在內地,任何繞過特許經營權的融資行爲,都是在刀尖舔血。
(二)金融機構的全面封鎖
《風險提示》要求銀行、支付機構及互聯網平台被全面禁止爲此類業務提供結算與宣傳支持。沒有了入金渠道與流量入口,境內的RWA便成了無源之水。
(三)法定貨幣的強悍地位
RWA涉及的穩定幣(如USDT、USDC等)在內地不具有法定地位,試圖用其錨定資產收益,觸動了貨幣主權的神經。
以刑事辯護常用的底線思維來說:在內地搞RWA,可能不是“涼不涼”的問題,而是“判幾年”的問題。但從治理角度看,這種高壓態勢其實是監管層在尚未摸索出有效監控手段時的“緊急剎車”。站在監管的視角看,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爲了保護社會,避免讓全社會再次經歷一次類似P2P的系統性金融災難。
二、 境外的“綠洲”:宏觀敘事下的“出水口”
既然內地是禁區,大家自然會將目光投向中國香港、新加坡等離岸市場。七協會雖然提到“境外服務提供商向境內開展業務同樣非法”,但對於純粹的境外業務,並未給出明確的“一棒子打死”的禁令。
這裏隱藏着一個更爲深刻的宏觀敘事:中國經濟的內循環終究需要與外循環銜接。內地的“嚴格卡死”與香港的“堅決放開”,其實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內地需要有這樣一個“出水口”,讓資產在合規的語境下走向國際市場。
只要項目能做到真正的“全離岸”——從底層資產到資金端、從服務器到合規主體均在境外,且不涉及境內人民幣流出,內地監管部門通常缺乏跨域執法的動力。在這種模式下,如果你在海外搞得熱火朝天且符合當地監管(如取得香港VASP牌照),那是你的自由。
三、 理論上的“通途”與實務中的“天塹”:時機大於一切
此時一些內地老板可能心生一計:我能不能把國內的工廠、礦產收益權拿到香港去做RWA?
理論上,通過ODI(境外直接投資)架構設立SPV,將權益“過戶”給境外實體是可行的路徑。但實際操作中,這堪比李白詩中的蜀道,甚至近乎“天塹”:
首先,資產出境的合規枷鎖。跨境確權復雜,且極易被內地監管者懷疑爲資產轉移。
其次,資金回流的“斷路器”。結匯環節面臨極嚴的涉幣審查,帳戶被封往往只是最輕的結果,嚴重一點將面臨罰款甚至有非法集資嫌疑。
最後,“境內人”的法律風險。如果人在內地經營境外涉幣業務,執法機構照樣可以打擊。
其實,更核心的問題在於“時機”。目前我們判斷,在監管層面多個部委意見統一,國內正處於抓典型的“高壓期”。即便是在香港,由於上市公司和持牌機構對政商關係的審慎考量,目前的口徑也多爲“即便是法無禁止即可爲,也請先等一等”。存量項目現階段的最佳策略是響應“窗口指導”,要麼喊停,要麼徹底變更爲全海外方案,切忌頂風作案。
四、 結語
RWA在內地不是涼了,而是從未真正被“玩明白”。十三部委和七協會的發文,再次重申了境內業務的紅線。
但對於有野心的內地企業,RWA的真正機會藏在“離岸”的深水區。這不再是一場內地非法集資的馬甲秀,而是一場關於法律合規、外匯管理與國際私募的高難度雜技。
我們的建議是:如果你想搞RWA,請先切斷一切與境內人民幣、普通散戶及宣傳渠道的聯繫。在紅線面前,活得久比跑得快更重要。法律的紅線,從來不是用來跳皮筋的。
當下的沉寂是爲了未來的規範。如果您正計劃在境外開展RWA業務,需要進行法律合規性論證或架構設計,歡迎聯繫我們進行深度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