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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Recommendation: Strengthen Review of "Listed Companies Changing Auditors," Removal of Auditors Requires Shareholder Approval
問AI · 審計費用分歧為何常被用作辭任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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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於周三(3月18日)就港交所在2024年間規管上市事宜的表現,發表檢討報告。
在檢討期間,香港證監會對聯交所在審查上市發行人的內部監控檢討和處理核數師(審計師)倉促辭任時的表現,進行了深入評估。另外,證監會亦檢視了港交所上市科的一般營運、流程及程序。
這份最新的報告提到,港交所已因應在2024年底發表的上一份檢討報告中提出的建議採取跟進措施。同時,證監會亦就今年的議題識別出若干需要改善的範疇,並作出進一步建議。
89宗倉促辭任審計師中的66宗是「審計費用分歧」所致
香港證監會重點檢視交易所對上市發行人如何處理核數師(審計師)倉促辭任的情況作審查。報告指出,2024年內公布業績的審計師辭任個案中,有89宗是於業績公布前4個月內辭任,其中的66宗是基於「審計費用分歧」所致。
報告指出,根據港交所及會財局觀察所得,對審計費用的分歧有時被用作籠統原因,以掩飾導致審計師辭任的真正原因。
香港證監會在報告中提到,在89宗個案當中,證監會抽樣檢視其中24宗具代表性的個案,並注意到於某些個案中,交易所就發行人不準確或有問題的披露,而作出的跟進有待加強。
證監會指在4宗個案中,公告內披露的原因與辭任函所載的原因不一致。其中一宗個案中,審計師於辭任函內,「將審計費用、審計時間表、專業風險及內部資源」列為辭任原因,而公告內披露的原因,則為「發行人未能與審計師就審計費用達成共識」,報告提到交易所沒有就不一致的披露作出跟進,因認為有關披露並非不準確。
另證監會提到,有數宗倉促辭任的個案中的原因含糊或可疑。其中一宗個案中,發行人作出含糊回應後,交易所卻認為解釋合理,未有進一步跟進,亦沒有要求發行人發出補充公告。而於上一年度,該發行人因持續經營的重大不確定因素,離任審計師表達無法表示意見,但於更換審計師後,新任審計師卻發出無保留審計意見,而交易所向證監會表示,根據其收到的資料,並無合理懷疑認為可能存在「購買審計意見」(opinion shopping)的情況。
建議港交所考慮要求上市公司公布新舊審計師費用差異原因
同時建議港交所應考慮要求發行人解釋及公布新、舊任審計師費用的差異的主要因素,且公布審核委員會如何履行其職責,以確保審計質素不會因費用減少而受到影響,並附上相關依據。
若兩任審計師費用差異不大,倡港交所應考慮要求發行人解釋以「對審計費用的分歧」,在臨近刊發業績期限階段迫切地更換審計師。
在審計師倉促辭任的情況無法避免時,證監會建議,聯交所應加強審查發行人就辭任原因而提交的資料和刊發的公告,並要求其提供證據及作詳細披露,在適當情況下就披露不足採取監管行動。舉例指,發行人或審計師作出虛假陳述,港交所應考慮採取適當的監管行動,甚至將個案轉介有關當局處理。
香港證監會建議,審計師倉促辭任會妨礙發行人及時發布高質量的財務數據,因此建議港交所更新其向市場發布的指引,以減少審計師倉促辭任的情況。香港證監會的建議包括規定發行人在要求審計師辭任時須獲得股東的批准,並促使發行人及早商討及厘清審計費用,以防止出現審計師因費用爭議而倉促辭任的情況。
香港證監會還建議,交易所應加強審查有關流程,以確保發行人已就審計師辭任的原因,以及任何尚未解決的審計問題,作出全面及準確的披露。
香港證監會亦建議港交所加強審查發行人的審核委員會如何履行其職責,以積極管理財務匯報及審計過程,解決審計問題,監督審計是否及時和有質素,以及作出準確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