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院裁定 AI 廣告使 Meta 對詐騙負責

一個美國法院已裁定 Meta 的 AI 廣告工具在實質上製造了詐騙投資內容,剝奪了第230條的豁免權,並使該平台面臨證券詐騙的索賠。

摘要

  • 在 Bouck v. Meta 案中,加州北區聯邦法院在裁定 Meta 的 AI 廣告工具在實質上塑造了詐騙投資內容,而非被動托管後,否決了第230條的豁免權。
  • 這一裁決使 Meta 和其他平台可能面臨根據第10b-5條的證券詐騙索賠,其中一個利用 AI 組合廣告內容的平台可能被視為該詐騙聲明的法律“製造者”。
  • Alphabet、Snap、TikTok 和 X 都在其廣告產品中部署生成式 AI,並在第九巡迴法院的實質貢獻測試下面臨相同的潛在風險。

一個美國法院裁定 Meta 的 AI 廣告協助創造了詐騙投資內容,剝奪了該平台的第230條保護。

加州北區地方法官 Richard Seeborg 在 Bouck v. Meta Platforms 案中駁回了第230條的駁回申請,該案是一宗散戶證券集體訴訟,原告指控 Meta 的生成式 AI 廣告工具“自行開發了詐騙廣告的最終內容”,使 Meta 成為共同開發者而非被動托管者。

該裁決遵循一個幾乎相同的理論,即在 Forrest v. Meta 案中存活下來,P. Casey Pitts 法官認為 Meta 的廣告工具“混合搭配”圖像、視頻、文字和音頻,使用生成式 AI,形成了對於實質貢獻非法內容的真實事實爭議。

《通訊規範法》第230條賦予平台對第三方內容的免責權。Seeborg 所劃定的界線技術上非常精確:針對受眾的行為屬於受保護的傳播。轉換或生成廣告內容則不在此範圍內。這一區分在同一地區的兩個不同案件中已在駁回階段存活。

第10b-5條規則問題尚未解答

Bloomberg Law 法律評論指出,Bouck 裁決引出了證券法下一個未解決的問題。最高法院在 Janus Capital Group v. First Derivative Traders 案中所持的“製造者”原則認為,詐騙聲明的製造者是對該聲明內容和傳達擁有最終權威的實體。

如果平台的生成式 AI 行使了對組合投資招攬內容的該等權威,該平台可能根據第10b-5條成為該詐騙聲明的製造者,承擔主要的證券詐騙責任,這在第230條中沒有類比。

這一論點尚未完全裁定。如果裁定成立,利用 AI 組合投資內容的平台可能面臨證券詐騙的風險,且無法依靠第230條的抗辯。

還有誰面臨風險

在 Bouck 和 Forrest 案中存活的第九巡迴法院的實質貢獻框架,適用於任何積極塑造廣告內容的 AI 平台。Alphabet、Snap、TikTok 和 X 都在其廣告系統中部署生成式 AI。

正如 crypto.news 所報導,2026 年 AI 驅動的詐騙手法正在加速,監管機構和原告越來越多地將目標對準基礎設施層,而非個別不法行為者。

正如 crypto.news 所追蹤,使用 AI 組合推廣內容或投資相關通訊的加密平台,如果這一法律理論從社交媒體廣告擴展到數字資產領域,也可能面臨類似的風險。Meta 表示將對這兩個裁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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