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加密貨幣洗錢六大高發行為,這些刑事紅線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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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肖飒法律團隊

Chainalysis 2026 年加密貨幣洗錢報告揭示的中文洗錢網絡(CMLNs)六大核心服務類型——跑分、錢骡車隊、地下 OTC、Black U、加密賭博、代幣混換,已成為當前加密貨幣刑事犯罪的高發行為模式。結合《刑法》及「兩高」最新司法解釋、司法實踐典型判例,本文將對六大服務類型的刑事罪名適用、罪名邊界界定、主觀故意認定等核心問題展開專業分析,明確各行為的刑事法律紅線,為刑事司法實務及加密行業合規提供參考。

一、跑分(Running point brokers)

跑分作為非法資金進入加密貨幣體系的初始入口,行為模式為招募人員出租銀行帳戶、數字錢包或交易所地址,接收並轉移詐騙、賭博等非法所得,是當前司法實踐中涉案人數最多的加密洗錢相關行為。其罪名認定的核心在於行為參與程度與主觀認知深度,主要涉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稱「幫助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稱「掩隱罪」)。

(一)單純提供帳戶的跑分行為:幫助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支付結算金額 20 萬元以上、違法所得 1 萬元以上即構成幫助罪「情節嚴重」。

司法實踐中,僅提供銀行帳戶、數字錢包,未參與資金拆分、轉移操作,與上游犯罪無事前通謀的跑分人員,以幫助罪定罪。

(二)參與資金操作的跑分組織者:掩隱罪

若跑分人員或組織者不僅提供帳戶,還主動實施資金拆分、跨平台轉移、與上游犯罪人員實時對接,則表明其對資金系犯罪所得具有明確認知,且實施了「掩飾、隱瞞」的積極行為,應定為掩隱罪。

(三)主觀故意的推定規則

司法機關對「明知」的認定無需行為人自認,而是結合客觀證據推定:如跑分廣告明確提示「承擔法律後果」、傭金比例顯著高於市場正常水平、資金快進快出且交易對手為不特定境外主體等,均可推定主觀「明知」。

二、錢骡車隊(Money mule motorcades)

錢骡車隊是加密貨幣洗錢的資金分層核心環節,行為模式為通過線下交易、ATM 提現、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實現法幣與加密貨幣的雙向轉換,利用多帳戶、多環節操作模糊資金軌跡,其行為已超出單純的「幫助支付結算」,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為掩隱罪,部分情形可構成上游犯罪共犯。

(一)獨立洗錢行為:掩隱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轉移、轉換的,構成掩隱罪。錢骡車隊通過「車隊化」運作,將非法資金拆分後轉換為加密貨幣,或將加密貨幣變現為法幣轉移至上游犯罪人員,屬於典型的「轉移、轉換犯罪所得」行為。

如武漢警方 2025 年打掉的 USTD 虛擬幣洗錢團伙案中,犯罪團伙將境外詐騙贓物變現後,通過 USDT 虛擬幣轉移資金 600 余萬元,這就是錢骡車隊涉刑的典型操作,團伙成員均應以掩隱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與上游犯罪通謀:上游犯罪共犯

若錢骡車隊與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上游犯罪團伙存在事前通謀、穩定配合,如固定為某一詐騙團伙提供資金洗白服務、參與上游犯罪的分贓方案制定,則不再認定為獨立的掩隱罪,而是以詐騙罪、開設賭場罪共犯定罪處罰。根據《關於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此類情形需按上游犯罪從重處罰,刑期遠高於掩隱罪。

(三)跨境車隊的刑事管轄

報告中提及的非洲、東南亞跨境錢骡車隊,根據《刑法》第六條屬地管轄原則,只要犯罪行為的一部分發生在我國境內(如資金從境內帳戶轉出、車隊組織者為中國公民),我國司法機關即具有刑事管轄權,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地下 OTC

地下 OTC 是加密貨幣與法幣兌換的核心環節,也是洗錢網絡的關鍵橋樑,其行為同時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規定與反洗錢法律,存在非法經營罪與洗錢罪的想像競合,司法實踐中從一重罪處罰;未對接非法資金的單純地下 OTC 交易,僅定非法經營罪。

(一)單純地下 OTC 交易:定非法經營罪

根據銀發〔2026〕42 號文規定,虛擬貨幣相關兌換、交易業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明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地下 OTC 商家未取得支付牌照、外匯經營資質,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的兌換業務,無論是否對接非法資金,均構成非法經營罪。入罪數額標準參照司法實踐,涉案交易金額 500 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 10 萬元以上即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達到標準五倍以上的,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接非法資金的地下 OTC 交易:非法經營罪與洗錢罪想像競合

若地下 OTC 商家明知交易資金為詐騙、賭博、貪污賄賂等犯罪所得,仍通過虛擬貨幣兌換為其轉移、轉換資金,則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與洗錢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及「兩高」《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通過虛擬資產交易轉移犯罪所得的,直接認定為洗錢罪。

此類情形屬於想像競合犯,按「從一重罪處罰」原則,洗錢罪量刑高於非法經營罪(洗錢罪情節嚴重的處 5-10 年有期徒刑,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實踐中應認定為洗錢罪。

(三)「白 U」幌子的司法認定

地下 OTC 商家常以「白 U(乾淨資金)」為幌子規避責任,但司法機關通過鏈上數據溯源(如錢包地址與洗錢網絡的關聯、交易對手的身份特徵)即可推翻該抗辯。只要鏈上證據證明交易資金與非法資金存在關聯,即推定商家「明知」,無需商家自認。

四、Black U 服務

Black U 服務是加密貨幣洗錢的特殊類型,行為模式為公開倒賣黑客攻擊、詐騙、錢包盜竊所得的非法加密資產,以低於市場 10%-20%的價格出售,是司法實踐中最典型的洗錢罪正犯行為,基本無罪名爭議。

(一)洗錢罪的典型情形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通過虛擬資產交易轉移、轉換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金融詐騙等七類上游犯罪所得的,直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Black U 服務公開宣稱處理「非法加密資產」,其行為符合洗錢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主觀上具有明確的「明知」,客觀上實施了「轉移、轉換犯罪所得」的行為,上游犯罪類型均屬於洗錢罪規制的七類犯罪。

(二)量刑加重情節與共犯認定

Black U 服務的量刑重點考量洗錢數額與主觀惡性:根據司法解釋,洗錢數額 500 萬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實施洗錢行為、拒不配合贓款追繳、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等情形的,認定為洗錢罪「情節嚴重」,處 5-10 年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 5%-20%的罰金。

Black U 服務的經營者若同時參與上游的黑客攻擊、詐騙行為,如與黑客團伙約定分成比例、為黑客提供錢包地址,則應認定為上游犯罪共犯+洗錢罪,數罪並罰。

五、加密賭博(Gambling services):開設賭場罪為主,洗錢罪為輔

加密賭博並非單純的洗錢通道,其自身已構成獨立的刑事犯罪,開設賭場罪是核心罪名,利用加密賭博平台為其他犯罪洗白資金的,同時構成洗錢罪,數罪並罰;僅為加密賭博平台提供資金結算的,可構成開設賭場罪共犯或掩隱罪。

(一)運營加密賭博平台:開設賭場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的,認定為開設賭場罪。

加密賭博平台接受虛擬貨幣投注、設置賠率、操縱開獎結果(如報告中提及的「保底賠付」),屬於典型的網絡開設賭場行為。只要平台投注金額累計 30 萬元以上、參賭人數累計 120 人以上,即構成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處 5-10 年有期徒刑。如 2025 年河北邯鄲虛擬資產賭博案中,被告人許某利用虛擬資產「靈石」開設網絡賭場,OTC 交易鏈條涉案金額 5.57 億元,最終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 8 年。

(二)為加密賭博平台洗白資金:開設賭場罪共犯或洗錢罪

若行為人與加密賭博平台存在事前通謀,為平台提供加密貨幣充值、提現、資金轉移服務,則構成開設賭場罪共犯;若行為人未與平台通謀,僅為其他犯罪團伙利用賭博平台洗白資金提供幫助,則構成洗錢罪。

普通投資者參與加密賭博投注的,若投注金額較大,可構成賭博罪;若通過自己的帳戶為他人投注提供資金結算,達到幫助罪入罪標準的,定幫助罪。

六、代幣混換(Money movement services)

代幣混換服務的行為模式為通過混幣、跨鏈轉賬等方式模糊加密貨幣的交易軌跡,為非法資金提供「匿名化」處理,其罪名認定的核心在於是否專門對接非法資金,即究竟是中立技術服務還是犯罪幫助行為。

(一)專門對接非法資金:定洗錢罪

若代幣混換服務的經營者明知對方為犯罪人員,仍為其提供混幣、跨鏈轉賬服務,或專門開發針對非法資金的「匿名化」功能(如屏蔽鏈上溯源、偽造交易軌跡),則構成洗錢罪。典型如美國制裁的 Tornado Cash,若在我國境內運營此類服務,一律以洗錢罪定罪處罰。

(二)面向普通用戶的中立技術服務:原則上不構成犯罪

若代幣混換服務面向所有用戶開放,未專門對接非法資金,且經營者已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如設置 KYC 審核、監測異常交易、向監管部門報告可疑交易),則屬於中立技術服務,因缺乏主觀「明知」,原則上不構成刑事犯罪。

(三)主觀故意的推定:從服務對象與功能設計切入

司法機關對代幣混換服務經營者的主觀故意認定,主要從兩個方面推定:一是服務對象,若 90%以上的用戶為境外非法資金持有者,可推定經營者「應知」;二是功能設計,若服務的核心功能為「規避鏈上溯源」,無任何合規風控設計,可直接推定經營者「明知」。

結語

加密貨幣的匿名性、跨鏈性與跨境性,使其成為洗錢犯罪的重要載體,而跑分、錢骡車隊、地下 OTC 等六大服務類型,已形成環環相扣的中文加密貨幣洗錢網絡,成為刑事司法打擊的重點領域。從司法實踐來看,此類行為的罪名認定並非單一固化,而是圍繞主觀明知程度、行為參與層級、與上游犯罪的關聯度三大核心要素展開,區分幫助罪、掩隱罪、非法經營罪與洗錢罪的邊界,同時對共犯認定、想像競合從一重處罰、數罪並罰等規則進行精准適用,體現我國刑事司法對加密貨幣洗錢犯罪的精准打擊與審慎規制。

當前,監管層對虛擬貨幣非法金融活動的管控持續收緊,司法機關亦通過鏈上數據溯源、客觀證據推定主觀故意、跨境刑事管轄等方式,不斷破解加密貨幣洗錢的司法認定難題。對於加密行業相關主體而言,六大服務類型的刑事定罪邊界,既是不可觸碰的法律紅線,也是合規經營的重要指引,唯有摒棄僥倖心理,嚴守反洗錢與金融監管要求,才能避免觸碰刑事法律風險。

而刑事司法層面,仍需持續完善加密貨幣犯罪的證據規則、罪名適用標準與跨境司法協作機制,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兼顧技術創新與金融安全的平衡,為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筑牢刑事法治屏障。

以上就是飒姐團隊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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