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司法研修院敦促修改民法以承认数字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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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司法研修院敦促修订民法以承认数字资产

韩国最高法院旗下智库韩国司法政策研究院发布的一份418页研究报告(2月发布)建议修订民法,将(虚拟资产)作为财产法下的合法“物”(물건)予以承认。研究院指出,现行民法体系未能为数字资产持有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尤其是在破产或遭受黑客攻击等情形下。

当前法律空白与研究背景

在韩国现行《民法典》第98条下,“物”被定义为有形物体以及如电力这类可支配的自然力。由于数字资产缺乏实体形态,不符合这一定义,从而造成法律保护真空。该研究院于2014年在最高法院设立,开展此次研究以审视数字资产的法律性质与所有权;报告由研究委员会委员李贤浩(이현호)领衔,参与研究的还有金成华(김성화)、杨承郁(양승욱)以及郑管善(정관선)。

研究院表示,数字资产正越来越多地被用于交易,作为兑换法币与买卖商品及服务的媒介,但与这些资产相关的法律争议仍在持续上升。该研究是研究院就这一议题发布的第三份报告,继2022年与2024年的研究之后。

扩大“物”的定义

研究承认,若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解释,数字资产并不符合有形物体或自然力的范畴。然而,研究院认为,“物”的概念可以通过立法行动或更灵活的解释加以扩展,以反映不断变化的经济与社会条件。

研究院指出,数字资产已经满足财产地位的三项关键要求:可管理性独立性非人格性。唯一的缺口在于缺乏实体形态或自然力的分类。研究院引用了现有财产法灵活适用的例子,例如将集体担保((양도담보))作为不动产权利的对象,来证明“物”的概念并非不可变。

司法悖论:否认地位却下达交付令

研究院在韩国法院裁判中识别出一处重大矛盾。包括首尔高等法院在内的韩国国内法院明确否认,比特币及其他数字资产符合民法下的合法“物”地位。但与此同时,这些法院又发布裁判令对原告“交付”(인도)数字资产。

根据法律定义,交付是指对“物”的占有以及直接控制的转移。研究院认为,这会带来逻辑上的不一致:法院否认数字资产是“物”,却将其视为可交付的对象,从而在隐含层面承认了类似财产的地位。

该研究还提出了替代性的法律理论,包括“有形等同数据理论”(유체물-동등 데이터설)。该理论将具备竞争性、排他性与独立性的数据视为与有形财产等同;以及“准物权理论”(준물권설),其主张给予数字资产与物权相当的保护。

国际法律先例

研究院审视了来自英国、国际统一私法研究所(UNIDROIT)以及美国的法律框架,以支撑其建议。

英国:英国法律委员会提出将数字资产作为个人财产的“第三类”加以承认,该类与既可被实体占有的财产不同,也区别于需要通过诉讼来执行权利的财产。委员会确定了三项符合条件的特征:数据的组成、独立性与竞争性(경합성)。随后,英国政府接受了该提案,并在去年2月通过立法,承认数字资产作为财产法的对象。

UNIDROIT:该国际组织成立于1926年,总部位于罗马,将数字资产定义为“可被控制的电子记录”。关键在于,UNIDROIT引入了“控制”(지배)这一概念,其类似于对有形财产的占有。控制是指对数字资产所生利益的排他性享有能力,以及将该能力转移给他人的能力。依据UNIDROIT原则,数字资产可以成为物权的对象,从而使第三方能够对担保权益进行强制执行,并获得善意取得保护。

**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在2022年修订后,引入了“可控电子记录”(CER)的概念,为控制持有人赋予类似所有权的权利,并通过控制实现设立担保权益。

研究院强调,英美法系以及国际组织越来越多地使用“控制”作为一种机制,为数字资产提供类似财产的保护,而不依赖传统的物理占有概念。

国内立法努力

研究指出,此前已有立法尝试来弥补这一空白。在第20届国会期间,议员金世娟(김세연)提议修订第98条,将“可被管理的无形财产,例如电力和数据”纳入其中。在第21届国会期间,议员赵正勋(조정훈)提议增加“通过法律或技术实现具有排他控制权并具备独立性的受保护信息”。

研究院观察到,包括法务部与最高法院行政处在内的相关政府机构已表示支持承认数据的“物”属性,暗示未来仍可能进行立法层面的讨论。

政策建议:修订民法与“控制”法典化

研究院提出两项核心改革:

**1. 民法修订:**修订《民法典》第98条,使“物”的定义从有形物体与可管理的自然力扩展至包括可被排他控制的无形财产(data)。研究院将此表述为一项规范性决定,用以解决传统“物权法定主义”(물권법정주의)的僵化问题。修订应当确立的一点是:财产法的一般性原则通常应适用于被承认的无形财产,同时排除那些因性质不相适宜的条款。

**2. “控制”概念的法典化:**通过民法修订对“控制”作出正式定义并法典化——要么将其作为一种替代占有的事实性控制概念引入;要么通过诸如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之类的特别立法来实现。

承认的益处

研究院概述了承认数字资产“物”属性的显著优势:

  • **法律清晰与一致性:**返还请求将与现有法律逻辑相一致;保全措施可在不额外修改民事程序的情况下,按有形动产执行的方式推进。
  • **增强资产保护:**保全措施可扩展到不仅限于基于交易所返还请求的范围,而是可覆盖存放于个人数字钱包中的数字资产,解决当前的一项现实限制。
  • **市场信心:**更全面的持有人保护将提升数字资产市场的法律确定性,同步保护交易并促进市场活动。
  • **与刑法的衔接:**在刑法下将其作为财产(재물)予以承认,将消除在没收适用方面的空白。

更广泛的法律界参与

除司法政策研究院的报告外,韩国法律界正就数字资产的民法地位进行积极讨论。

首尔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正洙(이정수)在10月于“济平法律政策研究院”研讨会上表示,金融法必须建立在基础的民事与刑事法框架之上。他指出,若缺乏此类基础,金融监管就显得不够扎实;并强调,仅仅修订《民法典》第98条并不足够——同样必不可少的是一个权利转移与行使的公共告知制度,类似于不动产登记制度,这对数字资产同样关键。

韩国金融法协会于5月举办了一场题为“数字经济中的货币与资产:法律挑战与应对策略”的春季学术会议,并邀请东京大学名誉教授秀恒树(Hideki Kanda)作关于“UNIDROIT关于数字资产正义的原则”的特别讲座。Kanda强调,数字资产在破产中仍可持续存在,并指出“控制”概念所带来的第三方可强制执行性。

韩国民法学会《民法典》修订委员会综合分科小组2已安排于27日召开会议,讨论“动产与债权中的数字资产控制及担保交易”,重点在于从民法角度构建数字资产的概念框架。

常见问题

问:为什么韩国现行民法不承认数字资产为“物”?

答:第98条将“物”定义为有形物体与可管理的自然力,例如电力。数字资产缺乏实体形态,无法被归类为自然力,因此不在现行定义范围内。然而,司法政策研究院认为,该定义可通过立法修订加以扩展,以反映现代经济现实,因为数字资产已经满足其他关键财产要求,例如可管理性、独立性与非人格性。

问:“控制”概念是什么?为什么对数字资产很重要?

答:“控制”是UNIDROIT提出并被美国《统一商法典》采纳的法律概念。其定义为对数字资产利益的排他性享有能力,并能够将该能力转移给他人。它相当于对有形财产的占有这一功能性对等物。将“控制”法典化将使数字资产成为物权的对象,从而实现设立担保权益与第三方强制执行保护——这些关键保护目前在韩国法律下仍无法获得。

问:修订民法以承认数字资产的“物”属性有哪些实际好处?

答:承认将为返还请求提供法律清晰性,使对个人数字钱包(不仅仅是交易所账户)的保全措施成为可能,通过更全面的法律确定性增强市场信心,在刑法层面消除没收方面的空白,并使司法推理(目前法院否认“物”属性却下令交付,进而造成逻辑不一致)相一致。这些改革将同时保护资产持有人并促进合法的市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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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xaCrypto vip
· 04-24 06:34
LF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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